在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制度和管理上不光要按规定进行消防安全例会、防火巡查与检查、宣传与培训以及安全疏散和消防设施管理,同时还应按规定执行相应的火灾隐患整改、用电用火动火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以及做好日常的消防档案。只有全方位的执行,才能真正的使消防安全防护升级,四川国晋消防愿所有的企业和个人都能执行好相关消防制度,真正的为消防安全添砖加瓦!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7 消防安全制度和管理
7.7 火灾隐患整改
7.7.1 因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规而导致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应认定为火灾隐患。
7.7.2 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报告上级主管人员。
7.7.3 消防安全管理人或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组织对报告的火灾隐患进行认定,并对整改完毕的进行确认。
7.7.4 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的期限和所需经费来源。
7.7.5 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安全。
7.7.6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将火灾隐患整改复函送达公安消防机构。
7.7.7 重大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应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7.7.8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7.8 用电防火安全管理
7.8.1 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并应明确下列内容:
7.8.1.1 明确用电防火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7.8.1.2 电气设备的采购要求;
7.8.1.3 电气设备的安全使用要求;
7.8.1.4 电气设备的检查内容和要求;
7.8.1.5 电气设备操作人员的岗位资格及其职责要求。
7.8.2 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7.8.2.1 采购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7.8.2.2 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操作;
7.8.2.3 不得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7.8.2.4 电器设备周围应与可燃物保持 0.5m 以上的间距;
7.8.2.5 对电气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严禁长时间超负荷运行;
7.8.2.6 商店、餐饮场所、公共娱乐场所营业结束时,应切断营业场所的非必要电源。
7.9 用火、动火安全管理
7.9.1 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制度,并应明确用火、动火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用火、动火的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以及电气焊工的岗位资格及其职责要求等内容。
7.9.2 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7.9.2.1 需要动火施工的区域与使用、营业区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7.9.2.2 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制度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7.9.2.3 商店、公共娱乐场所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施工;
7.9.2.4 演出、放映场所需要使用明火效果时,应落实相关的防火措施;
7.9.2.5 人员密集场所不应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况需要时应有专人看护;
7.9.2.6 炉火、烟道等取暖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7.9.2.7 旅馆、餐饮场所、医院、学校等厨房的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7.9.2.8 厨房燃油、燃气管道应经常检查、检测和保养。
7.10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
7.10.1 应明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7.10.2 人员密集场所严禁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7.10.3 人员密集场所需要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时,应根据需要限量使用,存储量不应超过一天的使用量,且应由专人管理、登记。
7.11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
7.11.1 人员集中的厅(室)以及储油间、变配电室、锅炉房、厨房、空调机房、资料库、可燃物品仓库、化学实验室等应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7.11.2 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装备和个人防护器材。
7.11.3 应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处置操作程序。
7.11.4 应列入防火巡查范围,作为定期检查的重点。
7.12 消防档案
7.12.1 应建立消防档案管理制度,其内容应明确消防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档案的制作、使用、更新及销毁的要求。
7.12.2 消防档案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7.12.2.1 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纸质消防档案,并宜同时建立电子档案;
7.12.2.2 消防档案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7.12.2.3 消防档案内容应详实,全面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纸、图表;
7.12.2.4
消防档案应由专人统一管理,按档案管理要求装订成册。
7.12.3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7.12.3.1 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7.12.3.2 所在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许可文件和相关资料;
7.12.3.3 消防组织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7.12.3.4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7.12.3.5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情况;
7.12.3.6 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7.12.3.7 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人员的基本情况;
7.12.3.8 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7.12.4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7.12.4.1 消防安全例会纪要或决定;
7.12.4.2 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7.12.4.3
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记录;
7.12.4.4 火灾隐患、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7.12.4.5 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7.12.4.6 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等记录资料;
7.12.4.7 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7.12.4.8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7.12.4.9 火灾情况记录;
7.12.4.10 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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