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之前的几篇文章中我们了解了人员密集场所的责任与职责,以及相关的具体安全制度和管理要求,相信大家也对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要求有了一定的了解,那么接下来四川国晋消防就重点为大家分享一下关于不同类型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具体消防安全措施主要有哪些!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8 消防安全措施
8.1 通则
8.1.1 设置在多种用途建筑内的人员密集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0h 的楼板和 2.0h的隔墙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满足各自不同工作或使用时间对安全疏散的要求。
8.1.2 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内的疏散楼梯宜通至屋面,且宜在屋面设置辅助疏散设施。
8.1.3 营业厅、展览厅等大空间疏散指示标志的布置,应保证其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并使人员在走道上任何位置都能看见和识别。
8.1.4 防火巡查宜采用电子寻更设备。
8.1.5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人员密集场所或其所在建筑,其火灾自动报警和控制系统宜接入城市火灾报警网络监控中心。
8.1.6 除国家标准规定外,其他人员密集场所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按 GB50084的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局部应用系统或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8.1.7 除国家标准规定外,其他人员密集场所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可设置点式火灾报警设备。
8.1.8 学校、医院、超市、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安全出口、疏散门,或设有门禁系统的,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易于从内部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紧急出口”标识和使用提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用以下方法:
A.1.1.1.2 ——设置报警延迟时间不应超过 15s 的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
A.1.1.1.3 ——设置能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且具备远程控制和现场手动开启装置的电磁门锁装置。
A.1.1.1.4 ——设置推闩式外开门。
8.2 旅馆
8.2.1 高层旅馆的客房内应配备应急手电筒、防烟面具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其他旅馆的客房内宜配备应急手电筒、防烟面具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
8.2.2 客房内应设置醒目、耐久的“请勿卧床吸烟”提示牌和楼层安全疏散示意图。
8.2.3 客房层应按照有关建筑火灾逃生器材及配备标准设置辅助疏散、逃生设备,并应有明显的标志。
8.3 商店
8.3.1 商店(市场)建筑物之间不应设置连接顶棚,当必须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8.3.1.1 消防车通道上部严禁设置连接顶棚;
8.3.1.2 顶棚所连接的建筑总占地面积不应超过 2500 ㎡;
8.3.1.3 顶棚下面不应设置摊位,堆放可燃物;
8.3.1.4 顶棚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1 级;
8.3.1.5 顶棚四周应敞开,其高度应高出建筑檐口 1.0m 以上。
8.3.2 商店的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h 的隔墙与营业、办公部分分隔,通向营业厅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8.3.3 营业厅内的柜台和货架应合理布置,疏散走道设置应符合 JGJ48 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8.3.3.1 营业厅内的主要疏散走道应直通安全出口;
8.3.3.2 主要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3.0m,其他疏散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 2.0m;当一层的营业厅建筑面积小于 500 ㎡时,主要疏散走道的净宽度可为 2.0m,其他疏散走道净宽度可为 1.5m;
8.3.3.3
疏散走道与营业区之间应在地面上应设置明显的界线标识;
8.3.3.4 营业厅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 30m,且行走距离不应大于45m。
8.3.4 营业厅内设置的疏散指示标志应符合下列要求:
8.3.4.1 应在疏散走道转弯和交叉部位两侧的墙面、柱面距地面高度 1.0m 以下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在疏散走道上方 2.2m~3.0m 处;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 20m;
8.3.4.2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规格不应小于
0.85m×0.30m,当一层的营业厅建筑面积小于500 ㎡时,疏散指示标志的规格不应小于 0.65m×0.25m;
8.3.4.3 疏散走道的地面上应设置视觉连续的蓄光型辅助疏散指示标志。
8.3.5 营业厅的安全疏散不应穿越仓库。当必须穿越时,应设置疏散走道,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h 的隔墙与仓库分隔。
8.3.6 营业厅内食品加工区的明火部位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h 的隔墙与其它部位分隔。敞开式的食品加工区应采用电能加热设施,不应使用液化石油气作燃料。
8.3.7 防火卷帘门两侧各 0.5m 范围内不得堆放物品,并应用黄色标识线划定范围。
8.4 公共娱乐场所
8.4.1 公共娱乐场所的外墙上应在每层设置外窗(含阳台),其间隔不应大于 15.0m;每个外窗的面积不应小于 1.5 ㎡,且其短边不应小于 0.8m,窗口下沿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 1.2m。
8.4.2 使用人数超过 20 人的厅、室内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 1.1m 的疏散走道,活动座椅应采用固定措施。
8.4.3 休息厅、录像放映室、卡拉 OK 室内应设置声音或视像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其画面、音响切换到应急广播和应急疏散指示状态。
8.4.4 各种灯具距离周围窗帘、幕布、布景等可燃物不应小于
0.50m。
8.4.5 在营业时间和营业结束后,应指定专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清除烟蒂等火种。
8.5 学校
8.5.1 图书馆、教学楼、实验楼和集体宿舍的公共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不应设置卷帘门、栅栏等影响安全疏散的设施。
8.5.2 集体宿舍严禁使用蜡烛、电炉等明火;当需要使用炉火采暖时,应设专人负责,夜间应定时进行防火巡查。
8.5.3 每间集体宿舍均应设置用电超载保护装置。
8.5.4 集体宿舍应设置醒目的消防设施、器材、出口等消防安全标志。
8.6 医院的病房楼、托儿所、幼儿园
8.6.1 病房楼内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罐。
8.6.2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使用明火取暖、照明,当必须使用时,应采取防火、防护措施,设专人负责;厨房、烧水间应单独设置。
8.7 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等场所
8.7.1 临时举办活动时,应制定相应消防安全预案,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大型演出或比赛等活动期间,配电房、控制室等部位须有专人值班。
8.7.2 需要搭建临时建筑时,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 B1 级的材料。临时建筑与周围建筑的间距不应小于 6.0m。
8.7.3 展厅等场所内的主要疏散走道应直通安全出口,其净宽度不应小于 4.0m,其他疏散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 2.0m。
8.8 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8.8.1 生产车间内应保持疏散通道畅通,通向疏散出口的主要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2.0m,其他疏散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 1.5m,且走道地面上应划出明显的标示线。
8.8.2 车间内中间仓库的储量不应超过一昼夜的使用量。生产过程中的原料、半成品、成品应集中摆放,机电设备、消防设施周围 0.5m 的范围内不得堆放可燃物。
8.8.3 生产加工中使用电熨斗等电加热器具时,应固定使用地点,并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8.8.4 应按操作规程定时清除电气设备及通风管道上的可燃粉尘、飞絮。
8.8.5 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不应擅自拉接电气线路、设置炉灶。
8.8.6 员工集体宿舍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h,且应砌至梁、板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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