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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控制型系统有哪些系统调试规定-四川国晋消防分享
来源: 发布日期: 2021-06-29

非火灾状态下对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中的集中控制型系统的系统功能调试前,应当集中电源和蓄电池组、灯具自带的蓄电池连续充电24小时,在对系统调试时需对系统的正常工作模式进行检查并记录,同时应当符合相应规定。火灾状态下对集中控制型系统的系统功能调试前,则应当将应急照明控制器与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相连,使应急照明控制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关于集中控制型系统的系统功能调试规定四川国晋消防已经整理好,先分享如下: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系统调试-集中控制型系统的系统功能调试-700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5 系统调试

5.4 集中控制型系统的系统功能调试

I 非火灾状态下的系统功能调试

5.4.1 系统功能调试前,集中电源的蓄电池组、灯具自带的蓄电池应连续充电24h。
5.4.2 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应对系统的正常工作模式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的正常工作模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集中电源应保持主电源输出;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应急照明配电箱应保持主电源输出;
    2 系统内所有照明灯的工作状态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3 系统内所有标志灯的工作状态应符合本标准第3.6.5(3)(款)的规定。 
5.4.3 切断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对系统的主电源断电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的主电源断电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中电源应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应急照明配电箱应切断主电源输出;
    2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开始主电源断电持续应急时间计时;
    3 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配接的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4 恢复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供电,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配接灯具的光源应恢复原工作状态;
    5 使灯具持续应急点亮时间达到设计文件规定的时间,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配接灯具的光源应熄灭。
5.4.4 切断防火分区、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正常照明配电箱的电源,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对系统的正常照明断电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的正常照明断电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该区域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2 恢复正常照明应急照明配电箱的电源供电,该区域所有灯具的光源应恢复原工作状态。

II 火灾状态下的系统控制功能调试

5.4.5 系统功能调试前,应将应急照明控制器与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相连,使应急照明控制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5.4.6 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使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火灾报警输出信号,对系统的自动应急启动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的自动应急启动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发出系统自动应急启动信号,显示启动时间;

    2 系统内所有的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3.2.3条的规定;

    3 B型集中电源应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B型应急照明配电箱应切断主电源输出;

    4 A型集中电源、A型应急照明配电箱应保持主电源输出;切断集中电源的主电源,集中电源应自动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

5.4.7 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使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被借用防火分区的火灾报警区域信号,对需要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的防火分区中标志灯指示状态的改变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标志灯具的指示状态改变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发出控制标志灯指示状态改变的启动信号,显示启动时间;

    2 该防火分区内,按不可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工况条件对应的疏散指示方案,需要变换指示方向的方向标志灯应改变箭头指示方向,通向被借用防火分区入口的出口标志灯的“出口指示标志”的光源应熄灭、“禁止入内”指示标志的光源应应急点亮; 灯具改变指示状态的响应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3.2.3条的规定;

    3 该防火分区内其他标志灯的工作状态应保持不变。

5.4.8 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使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代表相应疏散预案的消防联动控制信号,对需要采用不同疏散预案的交通隧道、地铁隧道、地铁站台和站厅等场所中标志灯指示状态的改变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标志灯具的指示状态改变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发出控制标志灯指示状态改变的启动信号,显示启动时间;

    2 该区域内,按照对应的疏散指示方案需要变换指示方向的方向标志灯应改变箭头指示方向,通向需要关闭的疏散出口处设置的出口标志灯“出口指示标志”的光源应熄灭、“禁止入内”指示标志的光源应应急点亮; 灯具改变指示状态的响应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3.2.3条的规定;  

    3 该区域内其他标志灯的工作状态应保持不变。

5.4.9 手动操作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一键启动按钮,对系统的手动应急启动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的手动应急启动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发出手动应急启动信号,显示启动时间;

    2 系统内所有的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3 集中电源应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应急照明配电箱应切断主电源的输出;

    4 照明灯设置部位地面水平最低照度应符合本标准第3.2.5条的规定;

    5 灯具点亮的持续工作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3.2.4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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