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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消防检测与消防验收要求-四川国晋消防分享
来源: 发布日期: 2021-07-05

当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完成各个控制器和系统的调试后,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对系统进行竣工后的消防验收,如果系统消防验收不合格则不得投入使用。那么具体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消防检测与消防验收要求在下方四川国晋消防分享的内容中有一一提到。当各项检测、验收项目中有不合格时,应当修复或者更换,并进行复验。在复验时,对有抽验比例要的,应当加倍检验。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系统检测与验收-700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6 系统检测与验收

6.0.1 系统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负责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系统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6.0.2 系统的检测、验收应按表6.0.2所列的检测和验收对象、项目及数量,按本标准第4章、第5章的规定和附录E中规定的检查内容和方法进行,并按本标准附录E的规定填写记录。

表6.0.2-1

表6.0.2-2

注:1 表6.0.2中的抽检数量均为最低要求;
       2 每一项功能检验次数均为1次;
       3 带有“☆”标的项目内容为可选项,系统设置不涉及此项目时,检测、验收不包括此项目。
6.0.3 系统检测、验收时,应对施工单位提供的下列资料进行齐全性和符合性检查,并按附录E的规定填写记录:
    1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设计变更通知书、竣工图;
    2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3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4 系统安装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5 系统部件的现场设置情况记录;
    6 系统控制逻辑编程记录;
    7 系统调试记录;
    8 系统部件的检验报告、合格证明材料。
6.0.4 根据各项目对系统工程质量影响严重程度的不同,将检测、验收的项目划分为A、B、C三个类别:
    1 A类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中的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和灯具的选型与设计文件的符合性;
      2)系统中的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和灯具消防产品准入制度的符合性;
      3)应急照明控制器的应急启动、标志灯指示状态改变控制功能;
      4)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应急启动功能;
      5)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连锁控制功能;
      6)灯具应急状态的保持功能;
      7)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的电源分配输出功能。
    2 B类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本标准第6.0.3条规定资料的齐全性、符合性;
      2) 系统在蓄电池电源供电状态下的持续应急工作时间。
    3 其余项目应为C类项目;
6.0.5 系统检测、验收结果判定准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A类项目不合格数量应为0,B类项目不合格数量应小于或等于2,B类项目不合格数量加上C类项目不合格数量应小于或等于检查项目数量的5%的,系统检测、验收结果应为合格;
    2 不符合合格判定准则的,系统检测、验收结果应为不合格。

6.0.6 本节各项检测、验收项目中,当有不合格时,应修复或更换,并进行复验。复验时,对有抽验比例要求的,应加倍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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