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排烟系统可根据建筑平面布局及使用性质等因素,选择采用自然排烟系统或是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在排烟系统的消防设计时应当注意相关规定,严格按照规范执行,以下内容便是四川国晋消防为大家整理的相关规定,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排烟系统设计的一般规定吧。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4 排烟系统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建筑排烟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平面布局等因素,优先采用自然排烟系统。
4.1.2 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
4.1.3 建筑的中庭、与中庭相连通的回廊及周围场所的排烟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
2 周围场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的规定设置排烟设施。
3 回廊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周围场所各房间均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可不设,但商店建筑的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
2)当周围场所任一房间未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
4 当中庭与周围场所未采用防火隔墙、防火玻璃隔墙、防火卷帘时,中庭与周围场所之间应设置挡烟垂壁。
5 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的排烟设计计算应符合本标准第4.6.5条的规定。
6 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应根据建筑构造及本标准第4.6节规定,选择设置自然排烟系统或机械排烟系统。
4.1.4 下列地上建筑或部位,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尚应按本标准第4.4.14条〜第4.4.16条的要求在外墙或屋顶设置固定窗:
1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2500m2的丙类厂房(仓库);
2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3000 m2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
3 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 m2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4 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中长度大于60m的走道;
5 靠外墙或贯通至建筑屋顶的中庭。
注:当符合本标准第4.4.17条规定的场所时,可采用可熔性采光带(窗)替代作固定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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