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泡沫灭火系统的系统组件中泡沫液储罐、泡沫产生装置、控制阀门和管道的消防设计选用要求在《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规范中有明确要求。因泡沫液中含有无机盐、碳氢与氟碳表面活性剂及有机溶剂,长期储存对碳钢等金属有腐蚀作用,对许多非金属材料也有溶解、溶胀和渗透作用,因此盛装泡沫液的储罐应采用耐腐蚀材料来制作。泡沫产生装置又有低倍数泡沫产生器和高背压泡沫产生器,当然这也有相应的规范要求,在国晋消防整理分享的内容中已详细列出。而控制阀门和管道的要求中四川国晋消防特提醒各消防设计公司及消防设计人员一定要注意在寒冷季节有冰冻的地区,泡沫灭火系统的湿式管道应采取防冻措施哦!
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
3 泡沫液和系统组件
3.5 泡沫液储罐
3.5.1 盛装泡沫液的储罐应采用耐腐蚀材料制作,且与泡沫液直接接触的内壁或衬里不应对泡沫液的性能产生不利影响。
3.5.2 常压泡沫液储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罐内应留有泡沫液热膨胀空间和泡沫液沉降损失部分所占空间;
2 储罐出液口的设置应保障泡沫液泵进口为正压,且出液口不应高于泡沫液储罐最低液面0.5m;
3 储罐泡沫液管道吸液口应朝下,并应设置在沉降层之上,且当采用蛋白类泡沫液时,吸液口距泡沫液储罐底面不应小于0.15m;
4 储罐宜设计成锥形或拱形顶,且上部应设呼吸阀或用弯管通向大气;
5 储罐上应设出液口、液位计、进料孔、排渣孔、人孔、取样口。
3.5.3 囊式压力比例混合装置的储罐上应标明泡沫液剩余量。
3.6 泡沫产生装置
3.6.1 低倍数泡沫产生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固定顶储罐、内浮顶储罐应选用立式泡沫产生器;
2 外浮顶储罐宜选用与泡沫导流罩匹配的立式泡沫产生器,并不得设置密封玻璃,当采用横式泡沫产生器时,其吸气口应为圆形;
3 泡沫产生器应根据其应用环境的腐蚀特性,采用碳钢或不锈钢材料制成;
4 立式泡沫产生器及其附件的公称压力不得低于1.6MPa,与管道应采用法兰连接;
5 泡沫产生器进口的工作压力应为其额定值±0.1MPa;
6 泡沫产生器的空气吸入口及露天的泡沫喷射口,应设置防止异物进入的金属网。
3.6.2 高背压泡沫产生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口工作压力应在标定的工作压力范围内;
2 出口工作压力应大于泡沫管道的阻力和罐内液体静压力之和;
3 发泡倍数不应小于2,且不应大于4。
3.6.3 保护液化天然气(LNG)集液池的局部应用系统和不设导泡筒的全淹没系统,应选用水力驱动型泡沫产生器,且其发泡网应为奥氏体不锈钢材料。
3.6.4 泡沫喷头、水雾喷头的工作压力应在标定的工作压力范围内,且不应小于其额定压力的80%。
3.7 控制阀门和管道
3.7.1 系统中所用的控制阀门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
3.7.2 当泡沫消防水泵出口管道口径大于300mm时,不宜采用手动阀门。
3.7.3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水与泡沫混合液及泡沫管道应采用钢管,且管道外壁应进行防腐处理。
3.7.4 中倍数、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干式管道宜采用镀锌钢管;湿式管道宜采用不锈钢管或内部、外部进行防腐处理的钢管;中倍数、高倍数泡沫产生器与其管道过滤器的连接管道应采用奥氏体不锈钢管。
3.7.5 泡沫液管道应采用奥氏体不锈钢管。
3.7.6 在寒冷季节有冰冻的地区,泡沫灭火系统的湿式管道应采取防冻措施。
3.7.7 泡沫-水喷淋系统的管道应采用热镀锌钢管,其报警阀组、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末端试水装置、末端放水装置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相关规定。
3.7.8 防火堤或防护区内的法兰垫片应采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
3.7.9 对于设置在防爆区内的地上或管沟敷设的干式管道,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且法兰连接螺栓数量少于5个时应进行防静电跨接。钢制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防雷接地装置可兼作防静电接地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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