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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沫灭火系统的系统调试要求-四川国晋消防分享
来源: 发布日期: 2021-11-09

泡沫灭火系统在消防施工全部完成后,才能够全面有效的进行系统调试。泡沫灭火系统与其他系统的联动调试需要先把相关的消防系统和联动控制设备调试合格后,才能与泡沫灭火系统进行联锁试验,从而验证泡沫灭火系统的可靠程度和系统各部分是否协调。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系统的调试工作是一项专业技术性非常强的工作,因此四川国晋消防提醒大家,在系统进行调试前应当制订相应的调试方案,并经监理单位批准,同时还应做好调试人员的组织工作,做到职责明确,然后按照预先制订的调试方案和调整程序有序进行。

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施工-调试-700


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 

9 施工

9.4 调试

9.4.1 泡沫灭火系统调试应在系统施工结束和与系统有关的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及联动控制设备调试合格后进行。
9.4.2 调试前应具备本标准第9.1.4条所列技术资料和附录A表A.0.1、附录B表B.0.1和表B.0.2-1~表B.0.2-5、表B.0.3等施工记录及调试必需的其他资料。
9.4.3 调试前施工单位应制订调试方案,并经监理单位批准。调试人员应根据批准的方案按程序进行。
9.4.4 调试前应对系统进行检查,并应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9.4.5 调试前临时安装在系统上经校验合格的仪器、仪表应安装完毕,调试时所需的检查设备应准备齐全。
9.4.6 水源、动力源和泡沫液应满足系统调试要求,电气设备应具备与系统联动调试的条件。
9.4.7 泡沫-水喷淋系统的调试,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的有关规定。
9.4.8 系统调试合格后,应按本标准附录B表B.0.2-6填写施工过程调试检查记录,并应用清水冲洗后放空、复原系统。
9.4.9 泡沫灭火系统的动力源和备用动力应进行切换试验,动力源和备用动力及电气设备运行应正常。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当为手动控制时,以手动的方式进行1次~2次试验;当为自动控制时,以自动和手动的方式各进行1次~2次试验。
9.4.10 水源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设计要求核实消防水池(罐)、消防水箱的容量;消防水箱设置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与其他用水合用时,消防储水应有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对照图纸观察和尺量检查。
    2 应按设计要求核实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和供水能力,并应通过移动式消防水泵做供水试验进行验证。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和进行通水试验。
9.4.11 泡沫消防水泵应进行试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消防水泵应进行运行试验,其中柴油机拖动的泡沫消防水泵应分别进行电启动和机械启动运行试验,其性能应符合设计和产品标准的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风机、压缩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5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用压力表、流量计、秒表、温度计、量杯进行计量。
    2 泡沫消防水泵与备用泵应在设计负荷下进行转换运行试验,其主要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当为手动启动时,以手动的方式进行1次~2次试验;当为自动启动时,以自动和手动的方式各进行1次~2次试验,并用压力表、流量计、秒表进行计量。
9.4.12 稳压泵、消防气压给水设备应按设计要求进行调试。当达到设计启动条件时,稳压泵应立即启动;当达到系统设计压力时,稳压泵应自动停止运行。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9.4.13 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调试时,应与系统喷泡沫试验同时进行,其混合比不应低于所选泡沫液的混合比。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用手持电导率测量仪测量。
9.4.14 泡沫产生装置的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低倍数泡沫产生器应进行喷水试验,其进口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选择距离泡沫泵站最远的储罐和流量最大的储罐上设置的泡沫产生器进行试验。
    检查方法:用压力表检查。当被保护储罐不允许喷水时,喷水口可设在靠近储罐的水平管道上。关闭非试验储罐阀门,调节压力使之符合设计要求。
    2 固定式泡沫炮应进行喷水试验,其进口压力、射程、射高、仰俯角度、水平回转角度等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用手动或电动实际操作,并用压力表、尺量和观察检查。
    3 泡沫枪应进行喷水试验,其进口压力和射程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用压力表、尺量检查。
    4 中倍数、高倍数泡沫产生器应进行喷水试验,其进口压力不应小于设计值,每台泡沫产生器发泡网的喷水状态应正常。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关闭非试验防护区的阀门,用压力表测量后进行计算和观察检查。
9.4.15 报警阀的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湿式报警阀调试时,在末端试水装置处放水,当湿式报警阀进口水压大于0.14MPa、放水流量大于1L/s时,报警阀应及时启动;带延迟器的水力警铃应在5s~90s内发出报警铃声,不带延迟器的水力警铃应在15s内发出报警铃声;压力开关应及时动作,启动消防泵并反馈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使用压力表、流量计、秒表和观察检查。
    2 干式报警阀调试时,开启系统试验阀,报警阀的启动时间、启动点压力、水流到试验装置出口所需时间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使用压力表、流量计、秒表、声级计和观察检查。
    3 雨淋阀调试宜利用检测、试验管道进行;雨淋阀的启动时间不应大于15s;当报警水压为0.05MPa时,水力警铃应发出报警铃声。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使用压力表、流量计、秒表、声级计和观察检查。
9.4.16 泡沫消火栓应进行冷喷试验,其出口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冷喷试验应与系统调试试验同时进行。
    检查数量:选择保护最远储罐和所需泡沫混合液流量最大储罐的消火栓,按设计使用数量检测。
    检查方法:用压力表测量。
9.4.17 泡沫消火栓箱应进行泡沫喷射试验,其射程应符合设计要求,发泡倍数应符合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
    检查数量:按10%抽查,且不少于2个。
    检查方法:射程用尺量检查,发泡倍数按本标准附录C的方法测量。
9.4.18 泡沫灭火系统的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为手动灭火系统时,应以手动控制的方式进行一次喷水试验;当为自动灭火系统时,应以手动和自动控制的方式各进行一次喷水试验,系统流量、泡沫产生装置的工作压力、比例混合装置的工作压力、系统的响应时间均应达到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当为手动灭火系统时,选择最远的防护区或储罐;当为自动灭火系统时,选择所需泡沫混合液流量最大和最远的两个防护区或储罐分别以手动和自动的方式进行试验。
    检查方法:用压力表、流量计、秒表测量。
    2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喷水试验完毕,将水放空后进行喷泡沫试验;当为自动灭火系统时,应以自动控制的方式进行;喷射泡沫的时间不宜小于1min;实测泡沫混合液的流量、发泡倍数及到达最远防护区或储罐的时间应符合设计要求,混合比不应低于所选泡沫液的混合比。
    检查数量:选择最远的防护区或储罐,进行一次试验。
    检查方法:泡沫混合液的流量用流量计测量;混合比按本标准第9.4.13条的检查方法测量;发泡倍数按本标准附录C的方法测量;喷射泡沫的时间和泡沫混合液或泡沫到达最远防护区或储罐的时间用秒表测量。
    3 中倍数、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喷水试验完毕,将水放空后进行喷泡沫试验,当为自动灭火系统时,应以自动控制的方式对防护区进行喷泡沫试验,喷射泡沫的时间不宜小于30s,实测泡沫供给速率及自接到火灾模拟信号至开始喷泡沫的时间应符合设计要求,混合比不应低于所选泡沫液的混合比。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泡沫混合液的混合比按本标准第9.4.13条的检查方法测量;泡沫供给速率的检查方法应记录各泡沫产生器进口端压力表读数,用秒表测量喷射泡沫的时间,然后按制造商给出的曲线查出对应的发泡量,经计算得出泡沫供给速率,泡沫供给速率不应小于设计要求的最小供给速率;喷射泡沫的时间和自接到火灾模拟信号至开始喷泡沫的时间,用秒表测量。
    4 泡沫-水雨淋系统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喷水试验完毕,将水放空后,应以自动控制的方式对防护区进行喷泡沫试验,喷洒稳定后的喷泡沫时间不宜小于1min,实测泡沫混合液发泡倍数及自接到火灾模拟信号至开始喷泡沫的时间,应符合设计要求,混合比不应低于所选泡沫液的混合比。
    检查数量:选择最远防护区进行一次试验。
    检查方法:泡沫混合液的混合比按本标准第9.4.13条的检查方法测量;泡沫混合液的发泡倍数按本标准附录C的方法测量;喷射泡沫的时间和自接到火灾模拟信号至开始喷泡沫的时间,用秒表测量。
    5 闭式泡沫-水喷淋系统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喷水试验完毕后,应以手动方式分别进行最大流量和8L/s流量的喷泡沫试验,喷洒稳定后的喷泡沫时间不宜小于1min,自系统手动启动至开始喷泡沫的时间应符合设计要求,混合比不应低于所选泡沫液的混合比。
    检查数量:按最大流量和8L/s流量各进行一次试验,按8L/s流量进行试验时应选择最远端试水装置进行。
    检查方法:泡沫混合液的混合比按本标准第9.4.13条的检查方法测量;喷射泡沫的时间和自系统手动启动至开始喷泡沫的时间,用秒表测量。
    6 泡沫喷雾系统的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比例混合装置的泡沫喷雾系统,应以自动控制的方式对防护区进行一次喷泡沫试验。喷洒稳定后的喷泡沫时间不宜小于1min,自系统启动至开始喷泡沫的时间应符合设计要求,混合比不应低于所选泡沫液的混合比。对于保护变压器的泡沫喷雾系统,应观察喷头的喷雾锥是否喷洒到绝缘子升高座孔口。
    检查数量:选择最远防护区进行试验。
    检查方法:泡沫混合液的混合比按本标准第9.4.13条的检查方法测量,时间用秒表测量,喷雾情况通过观察检查。
        2)采用压缩氮气瓶组驱动的泡沫喷雾系统,应以手动和自动控制的方式分别对防护区各进行一次喷水试验。以自动控制的方式进行喷水试验时,随机启动两个动力瓶组,系统接到火灾模拟信号后应能准确开启对应防护区的阀门,系统自接到火灾模拟信号至开始喷水的时间应符合设计要求;以手动控制的方式进行喷水试验时,按设计瓶组数开启,系统自接到手动开启信号至开始喷水的时间、系统流量和连续喷射时间应符合设计要求。对于保护变压器的泡沫喷雾系统,应观察喷头的喷雾锥是否喷洒到绝缘子升高座孔口。
    检查数量:选择最远防护区进行试验。
检查方法:系统流量用流量计测量,时间用秒表测量,喷雾情况通过观察检查。

附录C 发泡倍数的测量方法

C.0.1 测量设备:
    1 台秤 台(或电子秤):量程50kg ,精度20g。
    2 泡沫产生装置:
        1)PQ4或PQ8型泡沫枪1支。
        2)中倍数泡沫枪(手提式中倍数泡沫产生器)1 支。
   3 量桶1个:容积大于或等于 20L(dm³ )。
   4 刮板1个(由量筒尺寸确定)。
C. 0.2 测量步骤:
    1 用台秤测空桶的重量 W1(kg )。
    2 将量桶注满水后称得重量 W2 (kg) 。
    3 计算量桶的容积 V=W2-W1。
    注:水的密度按1考虑,即1kg/dm³ ;1dm³ =1L。
    4 从泡沫混合液管道上的泡沫消火栓接出水带和PQ4或PQ8型或中倍数泡沫枪,系统喷泡沫试验时打开泡沫消火栓,待泡沫枪的进口压力达到额定值,喷出泡沫10s后,用量桶接满立即用刮板刮平,擦干外壁,此时称得重量为 W(kg) 有条件时宜从低、中倍数泡沫产生器处接取泡沫)。
    5 液下喷射泡沫,从高背压泡沫产生器出口侧的泡沫取样口处,用量桶接满泡沫后,用刮板刮平,擦干外壁,称得重量为W(kg )。
    6 泡沫-水喷淋系统可从最不利防护区的最不利点喷头处接取泡沫;固定式泡沫炮可从最不利点处的泡沫炮接取泡沫,操作方法按本条第4款执行。
C.0.3 计算公式:

01

    式中: N——发泡倍数;
               W1一一空桶的重量( kg);
               W一一接满泡沫后量桶的重量( kg);
               V一一量桶的容积CL dm3);
                 p一一泡沫混合液的密度,按1kg/L或1kg/dm³。
C 0.4 重复一次测量,取两次测量的平均值作为测量结果。
C.0.5 测量结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低倍数泡沫混合液的发泡倍数宜大于或等于5,对于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的发泡倍数不应小于2,且不应大于4。
    2 中倍数泡沫混合液的发泡倍数宜大于或等于20。
    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测量泡沫供给速率,不应小于设计要求的最小供给速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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