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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一定要知道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四川国晋消防分享
来源: 发布日期: 2020-10-30

上一篇为大家分享了托儿所、幼儿园设计基地与总平面的要求,这篇四川国晋消防接着为您分享关于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的一般规定及各用房设计的要求与规定。因小孩年龄较小,缺乏自理能力,因此托儿所、幼儿园的安全是非常重要的,设计符不符合相关规范就直接关系到建筑的安全问题了。因此,请随四川国晋消防一起仔细阅读以下相关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吧!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建筑设计-700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建筑设计) 

4 建筑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由生活用房、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等部分组成。

4.1.2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宜按生活单元组合方法进行设计,各班生活单元应保持使用的相对独立性。
4.1.3 托儿所、幼儿园中的生活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4.1.3A  幼儿园生活用房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下。
4.1.3B  托儿所生活用房应布置在首层。当布置在首层确有困难时,可将托大班布置在二层,其人数不应超过60人,并应符合有关防火安全疏散的规定。
4.1.4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造型和室内设计应符合幼儿的心理和生理特点。
4.1.5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活动室、多功能活动室的窗台面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0.60m;
    2 当窗台面距楼地面高度低于0.9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
    3 窗距离楼地面的高度小于或等于1.80m的部分,不应设内悬窗和内平开窗扇;
    4 外窗开启扇均应设纱窗。
4.1.6 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等幼儿使用的房间应设双扇平开门,门净宽不应小于1.20m。
4.1.7 严寒地区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外门应设门斗,寒冷地区宜设门斗。
4.1.8 幼儿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使用玻璃材料时,应采用安全玻璃;
    2 距离地面0.60m处宜加设幼儿专用拉手;
    3 门的双面均应平滑、无棱角;
    4 门下不应设门槛;平开门距离楼地面1.2m以下部分应设防止夹手设施;
    5 不应设置旋转门、弹簧门、推拉门,不宜设金属门;
    6 生活用房开向疏散走道的门均应向人员疏散方向开启,开启的门扇不应妨碍走道疏散通行;
    7 门上应设观察窗,观察窗应安装安全玻璃。
4.1.9 托儿所、幼儿园的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阳台、上人屋面、平台、看台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防护栏杆的高度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算,且净高不应小于1.30m。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幼儿攀登和穿过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离不应大于0.09m。 
4.1.10 距离地面高度1.30m以下,幼儿经常接触的室内外墙面,宜采用光滑易清洁的材料;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阳角处应做成圆角。
4.1.11 楼梯、扶手和踏步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梯间应有直接的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2 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应在梯段两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宜为0.60m;
    3 供幼儿使用的楼梯踏步高度宜为0.13m,宽度宜为0.26m;
    4 严寒地区不应设置室外楼梯;
    5 幼儿使用的楼梯不应采用扇形、螺旋形踏步;
    6 楼梯踏步面应采用防滑材料,踏步踢面不应漏空,踏步面应做明显警示标识;
    7 楼梯间在首层应直通室外。
4.1.12 幼儿使用的楼梯,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幼儿攀滑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爬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09m。
4.1.13 幼儿经常通行和安全疏散的走道不应设有台阶,当有高差时,应设置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疏散走道的墙面距地面2m以下不应设有壁柱、管道、消火栓箱、灭火器、广告牌等突出物。
4.1.14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走廊最小净宽不应小于表4.1.14的规定。

表4.1.14 走廊最小净宽度(m)

表4.1.14


4.1.15 建筑室外出入口应设雨篷,雨篷挑出长度宜超过首级踏步0.50m以上。

4.1.16 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3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05m。
4.1.17 托儿所睡眠区、活动区,幼儿园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的室内最小净高不应低于表4.1.17的规定。

表4.1.17 室内最小净高(m)

表4.1.17

                                      注:改、扩建的托儿所睡眠区和活动区室内净高不应小于2.6m。

4.1.17A  厨房、卫生间、试验室、医务室等使用水的房间不应设置在婴幼儿生活用房的上方。

4.1.17B  城市居住区按规划要求应按需配套设置托儿所。当托儿所独立设置有困难时,可联合建设。

4.1.18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4.2 托儿所生活用房

4.2.1 托儿所生活用房应由乳儿班、托小班、托大班组成,各班应为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宜设公共活动空间。
4.2.2 托大班生活用房的使用面积及要求宜与幼儿园生活用房相同。
4.2.3 乳儿班应包括睡眠区、活动区、配餐区、清洁区、储藏区等,各区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表4.2.3 乳儿班各区最小使用面积(m²)

表4.2.3

4.2.3A 托小班应包括睡眠区、活动区、配餐区、清洁区、卫生间、储藏区等,各区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4.2.3A的规定。

表4.2.3A  托小班各区最小使用面积(㎡)

表4.2.3A

                                       注: 睡眠区与活动区合用时,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0㎡。

4.2.3B 乳儿班和托小班宜设喂奶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临近婴幼儿生活空间;
    2 应设置开向疏散走道的门;
    3 应设尿布台、洗手池,宜设成人厕所。
4.2.3C 乳儿班和托小班生活单元各功能分区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并应互相通视。
4.2.3D 乳儿班和托小班活动区地面应做暖性、软质面层;距地1.2m的墙面应做软质面层。
4.2.4 托儿所和幼儿园合建时,托儿所应单独分区,并应设独立安全出入口,室外活动场地宜分开。
4.2.5A 乳儿班和托小班生活单元各功能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睡眠区应布置供每个婴幼儿使用的床位,不应布置双层床。床位四周不宜贴靠外墙。
    2 配餐区应临近对外出入口,并设有调理台、洗涤池、洗手池、储藏柜等,应设加热设施,宜设通风或排烟设施。
    3 清洁区应设淋浴、尿布台、洗涤池、洗手池、污水池、成人厕位等设施。
    4 成人厕位应与幼儿卫生间隔离。
4.2.5B 托小班卫生间内应设适合幼儿使用的卫生器具,坐便器高度宜为0.25m以下。每班至少设2个大便器、2个小便器,便器之间应设隔断;每班至少设3个适合幼儿使用的洗手池,高度宜为0.4~0.45m,宽度宜为0.35~0.4m。
4.2.6A 托儿所生活用房除应符合以上条款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第4.3.4条、第4.3.6条、第4.3.7条、第4.3.8条、第4.3.14条、第4.3.15条、第4.3.16条的规定。

4.3 幼儿园生活用房

4.3.1 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由幼儿生活单元、公共活动空间和多功能活动室组成。公共活动空间可根据需要设置。
4.3.2 幼儿生活单元应设置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储藏间等基本空间。
4.3.3 幼儿园生活单元房间的最小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4.3.3的规定,当活动室与寝室合用时,其房间最小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5m²。

表4.3.3 幼儿生活单元房间的最小使用面积(m²)

表4.3.3

4.3.4 单侧采光的活动室进深不宜大于6.60m。

4.3.5 设置的阳台或室外活动平台不应影响生活用房的日照。

4.3.6 同一个班的活动室与寝室应设置在同一楼层内。

4.3.7 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等幼儿使用的房间应做暖性、有弹性的地面,儿童使用的通道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

4.3.8 活动室、多功能活动室等室内墙面应具有展示教材、作品和空间布置的条件。

4.3.9 寝室应保证每一幼儿设置一张床铺的空间,不应布置双层床。床位侧面或端部距外墙距离不应小于0.60m。

4.3.10 卫生间应由厕所、盥洗室组成,并宜分间或分隔设置。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置防止回流的机械通风设施。

4.3.11 每班卫生间的卫生设备数量不应少于表4.3.11的规定,且女厕大便器不应少于4个,男厕大便器不应少于2个。 

4.3.11 每班卫生间卫生设备的最少数量

表4.3.11

4.3.12 卫生间应临近活动室或寝室,且开门不宜直对寝室或活动室。盥洗室与厕所之间应有良好的视线贯通。

4.3.13 卫生间所有设施的配置、形式、尺寸均应符合幼儿人体尺度和卫生防疫的要求。卫生洁具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盥洗池距地面的高度宜为0.50m~0.55m,宽度宜为0.40m~0.45m,水龙头的间距宜为0.55m~0.60m;

    2 大便器宜采用蹲式便器,大便器或小便槽均应设隔板,隔板处应加设幼儿扶手。厕位的平面尺寸不应小于0.70m×0.80m(宽×深),坐式便器的高度宜为0.25m~0.30m。

4.3.14 厕所、盥洗室、淋浴室地面不应设台阶,地面应防滑和易于清洗。

4.3.15 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幼儿生活单元内宜设淋浴室;寄宿制幼儿生活单元内应设置淋浴室,并应独立设置。

4.3.16 封闭的衣帽储藏室宜设通风设施。

4.3.17 应设多功能活动室,位置宜临近生活单元,其使用面积宜每人0.65㎡,且不应小于90㎡。单独设置时宜与主体建筑用连廊连通,连廊应做雨蓬,严寒地区应做封闭连廊。

4.4 服务管理用房

4.4.1 服务管理用房宜包括晨检室(厅)、保健观察室、教师值班室、警卫室、储藏室、园长室、所长室、财务室、教师办公室、会议室、教具制作室等房间。各房间的最小使用面积宜符合表4.4.1的规定。

表4.4.1 服务管理用房各房间的最小使用面积(m²)

表4.4.1

                                    注:1 晨检室(厅)可设置在门厅内;
                                           2 寄宿制幼儿园应设置教师值班室;

                                           3 房间可以合用,合用的房间面积可适当减少。

4.4.2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门厅,门厅内应设置晨检室和收发室,宜设置展示区、婴幼儿和成年人使用的洗手池、婴幼儿车存储等空间,宜设卫生间。
4.4.3 晨检室(厅)应设在建筑物的主入口处,并应靠近保健观察室。
4.4.4 保健观察室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有一张幼儿床的空间;
    2 应与幼儿生活用房有适当的距离,并应与幼儿活动路线分开;
    3 宜设单独出入口;
    4 应设给水、排水设施;
    5 应设独立的厕所,厕所内应设幼儿专用蹲位和洗手盆。
4.4.5 教职工的卫生间、淋浴室应单独设置,不应与幼儿合用。

4.5 供应用房

4.5.1 供应用房宜包括厨房、消毒室、洗衣间、开水间、车库等房间,厨房应自成一区,并与幼儿生活用房应有一定距离。
4.5.2 厨房应按工艺流程合理布局,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标准和现行行业标准《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 64的规定。
4.5.2A  厨房使用面积宜0.4㎡/每人,且不应小于12㎡。
4.5.3 厨房加工间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0m。
4.5.4 厨房室内墙面、隔断及各种工作台、水池等设施的表面应采用无毒、无污染、光滑和易清洁的材料;墙面阴角宜做弧形;地面应防滑,并应设排水设施。
4.5.5 当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为二层及以上时,应设提升食梯。食梯呼叫按钮距地面高度应大于1.70m。
4.5.6 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置集中洗衣房。
4.5.7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玩具、图书、衣被等物品专用消毒间。

4.5.8 当托儿所、幼儿园场地内设汽车库时,汽车库应与儿童活动区域分开,应设置单独的车道和出入口,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和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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