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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调试要求有哪些?—四川国晋消防分享
来源: 发布日期: 2020-09-16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能够在可燃气体泄漏浓度在达到爆炸下限时提前报警,从而避免火灾的发生与爆炸事故的发生。该系统主要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和可燃气体探测器组成,四川国晋消防特意为大家整理了此报警控制器与探测器的调试要求,方便大家学习查阅!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调试-700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调试)

4.7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调试
I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调试

4.7.1对多线制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将所有回路的可燃气体探测器与控制器相连接∶对总线制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将任一回路的可燃气体探测器与控制器相连接。应切断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所有外部控制连线,接通电源,使控制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4.7.2应对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下列主要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控制器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GB16808的规定∶

1 自检功能。

2 操作级别。

3 可燃气体浓度显示功能。

4 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

5 故障报警功能∶

1) 备用电源连线故障报警功能;

2)配接部件连线故障报警功能。

6 总线制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短路隔离功能。

7 可燃气体报警功能。

8 消音功能。

9 控制器负载功能。

10 复位功能。

4.7.3对总线制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依次将其他回路与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相连接,使控制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在备电工作状态下,按本标准第4.7.2 条第5款第2项、第6款、第9款、第10款的规定对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进行功能检查并记录,控制器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可燃定体报警控制器》GB16808的规定。

Ⅱ可燃气体探测器调试

4.7.4应对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可燃气体报警功能、复位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探测器的可燃气体报警功能、复位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探测器施加浓度为探测器报警设定值的可燃气体标准样气,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应在30s 内点亮并保持;

2 控制器的可燃气体报警和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1.2条的规定;

3 应清除探测器内的可燃气体,手动操作控制器的复位键后,控制器应处于正常监视状态,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应熄灭。

4.7.5应对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的遮挡故障报警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探测器的遮挡故障报警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将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发射器发出的光全部遮挡,探测器或其控制装置的故障指示灯应在100s内点亮∶

2 控制器的故障报警和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1.2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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