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规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档案内容及要求-四川国晋消防分享
来源: 发布日期: 2022-02-02

单位对消防档案应当统一保管和备查。消防档案的内容应当包含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其中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以及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和资料等等,详情可见下方四川国晋消防整理分享的内容。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消防设施的消防维保记录,包括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记录等等,同样的想了解详情可见下方四川国晋消防分享的内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档案-700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公安部令第61号)    
 

第八章 消防档案 

第四十一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第四十二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三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第四十四条 其他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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