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规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调试准备及火灾报警控制器、现场部件调试要求
来源: 发布日期: 2020-09-10

任何消防系统在经过施工后,都需要对系统进行调试,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作为火灾防范的重要措施也不容例外,那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调试又是怎样的呢?调试前需要做哪些准备呢?各个部件、探测器、控制器又是怎样调试的呢?同样的,这些四川国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都带您一起一一了解。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系统调试-700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 (系统调试)

4 系统调试

4.1 一般规定

4.1.1系统调试应包括系统部件功能调试和分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调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系统部件的主要功能、性能进行全数检查,系统设备的主要功能、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2 应逐一对每个报警区域、防护区域或防烟区域设置的消防系统进行联动控制功能检查,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应符合设计文件和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

3 不符合规定的项自应进行整改,并应重新进行调试。

4.1.2火灾报警控制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电气火灾监控设备、消防设备电源监控器等控制类设备的报警和显示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火灾探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等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或处于故障状态时,控制类设备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记录报警时间;

2 控制器应显示发出报警信号部件或故障部件的类型和地址注释信息,且显示的地址注释信息应符合本标准第4.2.2条的规定。

4.1.3消防联动控制器的联动启动和显示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联动控制器接收到满足联动触发条件的报警信号后,应在3s内发出控制相应受控设备动作的启动信号,点亮启动指示灯,记录启动时间;

2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接收并显示受控部件的动作反馈信息,显示部件的类型和地址注释信息,且显示的地址注释信息应符合本标准第4.2.2条的规定。

4.1.4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的消防设备运行状态显示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接收并显示火灾报警控制器发送的火灾报警信息、故障信息、隔离信息、屏蔽信息和监管信息;

2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接收并显示消防联动控制器发送的联动控制信息、受控设备的动作反馈信息;

3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显示的信息应与控制器的显示信息一致。

4.1.5气体灭火系统、防火卷帘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与排烟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电梯与非消防电源等相关系统的联动控制调试,应在各分系统功能调试合格后进行。

4.1.6系统设备功能调试、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调试结束后,应恢复系统设备之间、系统设备和受控设备之间的正常连接,并应使系统设备、受控设备恢复正常工作状态。

4.2调试准备

4.2.1系统调试前,应按设计文件的规定对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备品备件等进行查验,并应按本标准第3章的规定对系统的线路进行检查。

4.2.2系统调试前,应对系统部件进行地址设置及地址注释,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现场部件进行地址编码设置,一个独立的识别地址只能对应一个现场部件;

2 与模块连接的火灾警报器、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报警阀、排烟口、排烟阀等现场部件的地址编号应与连接模块的地址编号一致;

3 控制器、监控器、消防电话总机及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装置等控制类设备应对配接的现场部件进行地址注册,并应按现场部件的地址编号及具体设置部位录入部件的地址注释信息;

4 应按本标准附录D的规定填写系统部件设置情况记录。

4.2.3系统调试前,应对控制类设备进行联动编程,对控制类设备手动控制单元控制按钮或按键进行编码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照系统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规定进行控制类设备的联动编程,并录入控制类设备中;

2 对于预设联动编程的控制类设备,应核查控制逻辑和控制时序是否符合系统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规定;

3 应按照系统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规定,进行消防联动控制器手动控制单元控制按钮、按键的编码设置;

4 应按本标准附录D的规定填写控制类设备联动编程、手动控制单元编码设置记录。

4.2.4对系统中的控制与显示类设备应分别进行单机通电检查。

4.3火灾报警控制器及其现场部件调试

I火灾报警控制器调试

4.3.1应切断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所有外部控制连线,并将任意一个总线回路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等部件相连接后接通电源,使控制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4.3.2应对火灾报警控制器下列主要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控制器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GB4717的规定∶

1 自检功能。

2 操作级别。

3 屏蔽功能。

4 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

5 故障报警功能∶

1)备用电源连线故障报警功能;

2)配接部件连线故障报警功能。

6 短路隔离保护功能。

7 火警优先功能。

8 消音功能。

9 二次报警功能。

10 负载功能。

11 复位功能。

4.3.3火灾报警控制器应依次与其他回路相连接,使控制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在备电工作状态下,按本标准第4.3.2条第5款第2项、第6款、第10款、第11款的规定对火灾报警控制器进行功能检查并记录,控制器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GB4717的规定。

Ⅱ火灾探测器调试

4.3.4应对探测器的离线故障报警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探测器的离线故障报警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探测器由火灾报警控制器供电的,应使探测器处于离线状态,探测器不由火灾报警控制器供电的,应使探测器电源线和通信线分别处于断开状态;

2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故障报警和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1.2条的规定。

4.3.5应对点型感烟、点型感温、点型一氧化碳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功能、复位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探测器的火灾报警功能、复位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可恢复探测器,应采用专用的检测仪器或模拟火灾的方法,使探测器监测区域的烟雾浓度、温度、气体浓度达到探测器的报警设定阈值;对不可恢复的探测器,应采取模拟报警方法使探测器处于火灾报警状态,当有备品时,可抽样检查其报警功能;探测器的火警确认灯应点亮并保持;

2 火灾报警控制器火灾报警和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1.2条的规定;

3 应使可恢复探测器监测区域的环境恢复正常,使不可恢复探测器恢复正常,手动操作控制器的复位键后,控制器应处于正常监视状态,探测器的火警确认灯应熄灭。

4.3.6应对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功能、复位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探测器的火灾报警功能、复位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调整探测器的光路调节装置,使探测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2 应采用减光率为0.9dB的减光片或等效设备遮挡光路,探测器不应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3 应采用产品生产企业设定的减光率为1.0dB~10.0dB的减光片或等效设备遮挡光路,探测器的火警确认灯应点亮并保持,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和信息显示动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1.2条的规定;

4 应采用减光率为11.5dB的减光片或等效设备遮挡光路,探测器的火警或故障确认灯应点亮,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故障报警和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 4.1.2条的规定;

5 选择反射式探测器时,应在探测器正前方0.5m处按本标准第4.3.6条第2 款~第4款的规定对探测器的火灾报警功能进行检查;

6 应撤除减光片或等效设备,手动操作控制器的复位键后,控制器应处于正常监视状态,探测器的火警确认灯应熄灭。

4.3.7应对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敏感部件故障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探测器的敏感部件故障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使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信号处理单元和敏感部件间处于断路状态,探测器信号处理单元的故障指示灯应点亮;

2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故障报警和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1.2条的规定。

4.3.8应对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功能、复位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探测器的火灾报警功能、复位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可恢复探测器,应采用专用的检测仪器或模拟火灾的方法,使任一段长度为标准报警长度的敏感部件周围温度达到探测器报警设定阈值;对不可恢复的探测器,应采取模拟报警方法使探测器处于火灾报警状态,当有备品时,可抽样检查其报警功能;探测器的火警确认灯应点亮并保持;

  2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和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1.2条的规定;

  3 应使可恢复探测器敏感部件周围的温度恢复正常,使不可恢复探测器恢复正常监视状态,手动操作控制器的复位键后,控制器应处于正常监视状态,探测器的火警确认灯应熄灭。

4.3.9应对标准报警长度小于1m的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小尺寸高温报警响应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探测器的小尺寸高温报警响应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探测器末端采用专用的检测仪器或模拟火灾的方法,使任一段长度为100mm的敏感部件周围温度达到探测器小尺寸高温报警设定阈值,探测器的火警确认灯应点亮并保持;

2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和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1.2条的规定;

3 应使探测器监测区域的环境恢复正常,剪除试验段敏感部件,恢复探测器的正常连接,手动操作控制器的复位键后,控制器应处于正常监视状态,探测器的火警确认灯应熄灭。

4.3.10应对管路采样式吸气感烟火灾探测器的采样管路气流故障报警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探测器的采样管路气流故障报警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产品说明书改变探测器的采样管路气流,使探测器处于故障状态,探测器或其控制装置的故障指示灯应点亮;

2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故障报警和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1.2条的规定;

3 应恢复探测器的正常采样管路气流,使探测器和控制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4.3.11应对管路采样式吸气感烟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功能、复位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探测器的火灾报警功能、复位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采样管最末端采样孔加入试验烟,使监测区域的烟雾浓度达到探测器报警设定阈值,探测器或其控制装置的火警确认灯应在120s内点亮并保持;

2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和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1.2条的规定;

3 应使探测器监测区域的环境恢复正常,手动操作控制器的复位键后,控制器应处于正常监视状态,探测器或其控制装置的火警确认灯应熄灭。

4.3.12 应对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像型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功能、复位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探测器的火灾报警功能、复位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探测器监视区域内最不利处应采用专用检测仪器或模拟火灾的方法,向探测器释放试验光波,探测器的火警确认灯应在30s 点亮并保持;

2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和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1.2条的规定;

3 应使探测器监测区域的环境恢复正常,手动操作控制器的复位键后,控制器应处于正常监视状态,探测器的火警确认灯应熄灭。

Ⅲ火灾报警控制器其他现场部件调试

4.3.13应对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离线故障报警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离线故障报警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使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处于离线状态;

2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故障报警和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1.2条的规定。

4.3.14应对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火灾报警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报警按钮的火灾报警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使报警按钮动作后,报警按钮的火警确认灯应点亮并保持;

2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和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1.2条的规定;

3 应使报警按钮恢复正常,手动操作控制器的复位键后,控制器应处于正常监视状态,报警按钮的火警确认灯应熄灭。

4.3.15应对火灾显示盘下列主要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火灾显示盘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显示盘》GB17429的规定∶

1 接收和显示火灾报警信号的功能;

2 消音功能

3 复位功能;

4 操作级别;

5 非火灾报警控制器供电的火灾显示盘,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

4.3.16应对火灾显示盘的电源故障报警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火灾显示盘的电源故障报警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使火灾显示盘的主电源处于故障状态;

2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故障报警和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1.2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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