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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顶储罐消防设计的规范要求有哪些-四川国晋消防分享
来源: 发布日期: 2021-10-08

泡沫灭火系统中的固定顶储罐的燃液暴露面为其储罐的横截面,泡沫须覆盖全部燃液表面才能起到灭火的作用,因此固定顶储罐的保护面积应按其横截面积确定,这是每个消防设计单位和消防设计人员都应牢记的一点。还需特别注意的在沸点低于45℃的非水溶性液体,设置泡沫灭火系统的适用性及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由试验确定。非水溶性液体储罐液下或半液下喷射系统,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5.0L/(min·㎡)、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40min等。关于固定顶储罐的其他消防设计规范要求请看下方四川国晋消防整理的内容。

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固定顶储罐-700


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 

4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4.2 固定顶储罐

4.2.1 固定顶储罐的保护面积应按其横截面积确定。
4.2.2 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及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非水溶性液体储罐液上喷射系统,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及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4.2.2-1的规定;

表4.2.2-1

    2 非水溶性液体储罐液下喷射系统,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6.0L/ (min • ㎡ )、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60min。
    3 水溶性液体和其他对普通泡沫有破坏作用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及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4.2.2-2的规定。

表4.2.2-2

    注:本表未列出的水溶性液体,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应由试验确定。
4.2.3 液上喷射系统泡沫产生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产生器的型号及数量,应根据本标准第4.2.1条和第4.2.2条计算所需的泡沫混合液流量确定,且设置数量不应小于4.2.3的规定;

表4.2.3

    注:对于直径大于35m且小于50m的储罐,其横截面积每增加300㎡应至少增加1个泡沫产生器。
    2 当一个储罐所需的泡沫产生器数量大于1个时,宜选用同规格的泡沫产生器,且应沿罐周均匀布置;
    3 水溶性液体储罐应设置泡沫缓释罩。
4.2.4 液下喷射系统高背压泡沫产生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背压泡沫产生器应设置在防火堤外,设置数量及型号应根据本标准第4.2.1条和第4.2.2条计算所需的泡沫混合液流量确定;
    2 当一个储罐所需的高背压泡沫产生器数量大于1个时,宜并联使用;
    3 在高背压泡沫产生器的进口侧应设置检测压力表接口,在其出口侧应设置压力表、背压调节阀和泡沫取样口。
4.2.5 液下喷射系统泡沫喷射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进入甲、乙类液体的速度不应大于3m/s ,泡沫进入丙类液体的速度不应大于6m/s;
    2 泡沫喷射口宜采用向上的斜口型,其斜口角度宜为45°,泡沫喷射管的长度不得小于喷射管直径的20 倍。当设有一个喷射口时,喷射口宜设在储罐中心;当设有一个以上喷射口时,应沿罐周均匀设置,且各喷射口的流量宜相等;
3 泡沫喷射口应安装在高于储罐积水层0.3m的位置,泡沫喷射口的设置数量不应小于表4.2.5的规定。

表4.2.5

    注:对于直径大于40m的储罐,其横截面积每增加400㎡应至少增加1个泡沫喷射口。
4.2.6 储罐上液上喷射系统泡沫混合液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泡沫产生器应用独立的混合液管道引至防火堤外;
    2 除立管外,其他泡沫混合液管道不得设置在罐壁上;
    3 连接泡沫产生器的泡沫混合液立管应用管卡固定在罐壁上,管卡间距不宜大于3m;
    4 泡沫混合液的立管下端应设锈渣清扫口。
4.2.7 防火堤内泡沫混合液或泡沫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上泡沫混合液或泡沫水平管道应敷设在管墩或管架上,与罐壁上的泡沫混合液立管之间应用金属软管连接;
    2 埋地泡沫混合液管道或泡沫管道距离地面的深度应大于0.3m,与罐壁上的泡沫混合液立管之间应用金属软管连接;
    3 泡沫混合液或泡沫管道应有3‰的放空坡度;
    4 在液下喷射系统靠近储罐的泡沫管线上,应设置供系统试验用的带可拆卸盲板的支管;
    5 液下喷射系统的泡沫管道上应设钢质控制阀和逆止阀,并应设置不影响泡沫灭火系统正常运行的防油品渗漏设施。
4.2.8 防火堤外泡沫混合液或泡沫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固定式液上喷射系统,对每个泡沫产生器应在防火堤外设置独立的控制阀;
    2 半固定式液上喷射系统,对每个泡沫产生器应在防火堤外距地面0.7m处设置带闷盖的管牙接口;半固定式液下喷射系统的泡沫管道应引至防火堤外,并应设置相应的高背压泡沫产生器快装接口;
    3 泡沫混合液管道或泡沫管道上应设置放空阀,且其管道应2‰的坡度坡向放空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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