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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馆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喷头设置、供水要求及水力计算方法-国晋
来源: 发布日期: 2021-04-12

在消防设计档案馆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时,喷头间的间距及其离障碍物的距离都应当按照规范严格执行,具体距离要求是什么?在下面四川国晋消防整理的内容中都有一一提到。同时在此系统的供水上要求也详细分享,当然水力的计算详细方法也一一列出,请查收!

档案馆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系统设计-喷头布置、水力计算、供水-700


档案馆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  

4 系统设计

4.4 喷头布置

4.4.1 除局部应用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和采用微型喷头的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外,喷头宜按正方形布置;喷头之间的最大间距不应大于3m,喷头距离墙壁或水平障碍物的距离不应大于1.5m。喷头的雾化角度宜为40°。
4.4.2 闭式细水雾系统的喷头布置除满足本规范第4.4.1条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a)闭式喷头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2m;
    b)喷头应布置在楼板或吊顶下,喷头的感温元件与楼板或吊顶的最大距离应符合经权威机构认证的技术要求;
    c)喷头与保护对象之间不宜有遮挡物,喷头与遮挡物之间的相对最大位置应符合经权威机构认证的技术要求,当超过该标准时应增设补偿喷头。
4.4.3 当细水雾喷头布置于电缆层或地板下时,或当净空高度小于0.8m时,应采用开式微型喷头,此时系统的设计参数及其喷头的布置间距应符合表4.4.3的规定。

表4.4.3

    注:① 喷头最小工作压力不应小于8.0MPa。
           ② 当选用的喷头K值小于最佳K值时,可适当减小喷头间距以满足系统最小喷水强度。
4.4.4 当场所的喷水强度、喷头的最低工作压力、安装高度和间距等不符合本规范第4.3.7条、第4.3.8条、第4.4.1条、第4.4.3条的规定或采用局部应用系统时,系统的设计参数及喷头布置设计应经公安消防权威机构认可的同类、等比例火灾实体实验确定。

4.5 水力计算

4.5.1 高压细水雾系统的管道水力损失应按下式计算:

4.5.1

式中:
    Pf——管道水力损失(kPa);
    f——摩擦系数(kPa/m),参见附录A;
    L——管长(m);
    ρ——流体密度(kg/m³),参见附录B;
    Re——雷诺数;
    μ——绝对粘度(cp),参见附录B;
    ∆——管道相对粗糙度;
    ε——管道粗糙度(mm);对于铜、锌镍铜合金管,ε=0.0015mm;对于不锈钢管,ε=0.045mm。
4.5.2 当系统的管径大于等于20mm且流速小于7.6m/s时,单位长度管道的水力损失可按下式计算确定:

4.5.2

    式中
    p——单位长度管道的水力损失(kPa/m);
    Q——管道的流量(L/min);
    C——管道的摩阻系数。对于铜管、不锈钢管,C=150;
    d——管道内径(mm)。
4.5.3 管道的局部水头损失宜采用当量长度法计算。管件及阀门的等效当量长度可按附录C选用。
4.5.4 细水雾喷头的设计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4.5.4
    式中:
    q——喷头流量(L/min);
    K——流量系数(L/min·(bar)1/2);
    P——喷头的设计工作压力(bar)。
4.5.5 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4.5.5
    式中:
    Q——系统的设计流量(L/min);
    n——累计计算的喷头数。当一个系统保护多个防护区时,开式系统的喷头数应按所需流量最大的防护区内的喷头总数计算,闭式系统的喷头数应按水力计算最不利的作用面积内的喷头数计算;
    qi——每个计算喷头的实际流量(L/min)。
4.5.6 系统的供水压力应按下式计算:
4.5.6

    式中:
    Pt——系统的供水压力(bar);
    Pf——管道水力损失,包括沿程水力损失和局部水力损失(bar);
    Pe——水力最不利点喷头与贮水箱最低水位的静压差(bar);
    P——喷头设计工作压力(bar)。

4.6 供水

4.6.1 采用泵组供水的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其泵组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泵组应设备用泵,备用泵的技术参数应与最大一台主泵相同;
    b)湿式细水雾系统应设置稳压泵,稳压泵的流量不宜大于流量最小喷头的流量;
    c)水泵出水总管上应设手动测试阀,测试水以回流至贮水箱;
    d)多台泵并联时(包括稳压泵),应在每台泵的出口与总管之间设置止回阀及控制阀,在吸水管上应设置控制阀;
    e)当供水泵采用电动泵时,每台电动泵均应设独立的电机;
    f)当采用柴油泵时,柴油泵的储油量应能满足泵组正常运行24h的用量。
4.6.2 珍藏库、母片库等特别重要的场所不宜采用瓶组系统保护。当防护区数量小于2个且面积小于150㎡时,可采用瓶组系统保护,并应设置备用瓶组。备用瓶组的数量不应少于主用瓶组数量的1倍。
4.6.3 对于泵组式系统,每组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2根。当泵组供水采用两路市政给水管供水但其流量不能满足系统用水量要求时,或仅有一路市政给水管供水时,系统应设置贮水箱。贮水箱应符合下列规定:
    a)对于分区应用系统,有效贮水量应能满足灭火持续时间或火灾延续时间内需同时启动的分区控制阀对应的全部保护区域所需总用水量;
    b)对于其他形式的系统,有效贮水量应能满足灭火持续时间或火灾延续时间内其中用水量最大的一个防护区或防护对象的要求;
    c)贮水箱应采取防止藻类滋生的措施;
    d)贮水箱的有效贮水量应根据系统的设计流量与持续喷雾时间的积计算确定。
4.6.4 当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采用两路市政给水管供水且其流量和水量均能满足系统的设计要求时,可不设贮水箱,但应设缓冲贮水箱。缓冲贮水箱应符合下列要求:
    a)水箱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水泵1min的吸水量;
    b)水箱的补水管上应设电磁阀,其启、停应由水箱内的液位传感器自动控制。
4.6.5 泵组系统用水的水质不应低于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瓶组系统用水的水质不应低于GB 17324《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和系统生产商的要求;当系统中喷头的最小水路直径小于51μm时,该系统供水应采用去离子水。
4.6.6 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应设供消防车补水的接合器,接合器应设在泵组的吸水口前。但当防护区面积小于200㎡或采用瓶组式高压细水雾系统时,可不设该接合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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