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规
档案馆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消防验收事项-四川国晋消防分享
来源: 发布日期: 2021-04-20

消防系统在消防施工、调试完成后都还需经过系统消防验收,待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档案馆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亦如此。系统的消防验收需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供货厂商、施工单位等共同进行,同时做好各项记录。消防验收合格后应将系统恢复至正常状态,如系统位验收合格则需要进行整改。有关档案馆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消防验收事项及相关表格四川国晋消防已整理好,内容如下:

档案馆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系统验收-700


档案馆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  

10 系统验收

10.1 系统的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供货厂商、施工等单位共同进行。质量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按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程序进行验收,同时做好记录。
10.2 系统验收时,应提供下列资料,并应按本规范附录F填写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a)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设计变更通知书、系统竣工图;
    b)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c)系统施工过程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d)系统质量控制检查资料;
    e)调试记录;
    f)其他施工资料和文件。
10.3 系统的验收应按本规范附录G的要求进行记录。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进行整改。
10.4 系统验收合格后,应将系统恢复至正常运行状态。
10.5 系统各组件、子项、功能的验收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

附录F(资料性附录)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F.1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会同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检查验收,并按附表F.1填写记录。

表F.1

附录G(资料性附录)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工程验收记录

G.1 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工程验收记录应由建设单位按附表G.1填写,综合验收结论应由参加验收的各方共同确定并签章。

表G.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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